南通一網店店主因侵犯注冊商標權被判賠償3萬元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何某經營了一家淘寶網店,因在銷售的家紡產品中使用了“羅萊蔓”標識,被羅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何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萬元。
成立于2002年的羅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萊公司)在2009年5月經核準注冊取得“羅萊家紡”商標,2018年8月,經核準注冊取得“羅萊”商標。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床單、被罩等,商標經續展均處于有效期內。羅萊公司在經營過程